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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政策的通知 淮医保办〔2021〕51号

2023-10-13 11:01:300

各县区医保局、各医保经办机构、局机关各科室、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皖医保秘2020132)、《关于印发<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医保办〔202125 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市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依据病种认定标准,细化慢特病待遇享受期。六十三个病种中,慢性丙型肝炎待遇享受期为一年;结核病、银屑病、白癜风待遇享受期为两年;脑瘫、肢端肥大症、青光眼、黄斑眼病待遇享受期为三年;生长激素缺乏症待遇享受期为六年;其他病种待遇享受期均为长期。待遇享受期自病种认定之日起计算。

二、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期满,未重新申请认定的,门诊慢特病待遇自动取消,医保结算系统自动关停。患者如仍有治疗需要,可以在待遇享受期满前及时申请复审。

三、门诊慢特病认定后,连续二十四个月内医保结算系统未发生医保结算费用的,门诊慢特病待遇自动取消,医保结算系统自动关停。患者如有治疗需要,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本通知自202211起施行。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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