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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目录(2022版)的通知

时间:2023-01-18 00:41:58 点击:0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省属医院:

为规范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皖医保办发〔2018〕10号)基础上,经专班修订、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定《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项目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在《项目目录》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医疗服务,选定编码及项目收费;对非《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医疗保障局后文规定的除外),不得收费。

二、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

三、《项目目录》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是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实施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本目录标注价格为安徽省省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收费标准,同时作为我省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省、市级医疗保障局另有规定的支付标准除外)。

四、《项目目录》设置治疗、检查、综合3个医保统计类型以及完全支付、部分支付、不予支付3个医保支付类型。其中:完全支付类项目全部纳入可补偿费用政策范围,支付系数为1.0;部分支付类项目按70-90%的比例纳入可补偿费用政策范围,支付系数为0.7-0.9,具体支付系数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确定,突破支付系数范围由设区市向省医疗保障局申请;不予支付类项目不纳入可补偿费用政策范围,支付系数为0。

五、请各市根据当地实际,联动修订市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并按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合理比价等相关规定,联动调整市级及市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项目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项目目录》内项目、支付类型和统计类型。

六、全省使用统一的《项目目录》数据库,省医疗保障局有关处室、单位按职责分工统一做好《项目目录》贯标和医保信息更新维护。各统筹地区及时更新维护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服务项目数据库,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HIS系统收费项目与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对照匹配,确保《项目目录》执行与落实。

七、各统筹地区要加强《项目目录》使用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重点监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情况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临床使用情况,控制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

八、《项目目录》未收录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服务项目(皖卫财秘〔2018〕19号)、医学美容整形项目(皖价费〔2004〕231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临时价格项目、“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辅助操作(NBZA0000)”及“放射性药品分装费(240700015)”,继续按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九、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截止发文之日,《项目目录》未收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律废止。

十、各地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

附件: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9日


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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